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與國防部無隸屬關係之服役機關,得依其組織特性比照或自行訂定辦理本
節專案評議會相關事項之辦法。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第七項移列修正。
二、配合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四章第二節分別增訂服役機關之定義及專案評
    議會機制,酌作文字修正,授權國防部以外之服役機關得依其機關性
    質自行訂定專案評議會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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