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珍貴樹木經審核通過後,本局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告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一、珍貴樹木名稱及其所在地點。
  二、珍貴樹木之編號及認定事由。
  三、提起訴願之方式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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