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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珍貴樹木經審核通過後,本局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告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一、珍貴樹木名稱及其所在地點。 二、珍貴樹木之編號及認定事由。 三、提起訴願之方式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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