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經管不動產以外之市有財產,如因天災或其他意外事故,致受損失
,應依審計法令規定,檢證專案報請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加以切實調查,
並核具處理意見,轉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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