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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72條
各機關經管不動產以外之市有財產,如因天災或其他意外事故,致受損失 ,應依審計法令規定,檢證專案報請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加以切實調查, 並核具處理意見,轉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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