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衛生福利部、事故地區之地方
政府、消防機關、警察機關、汽車運輸業或自用大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使
用人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職權協助下列
事項:
一、蒐集人員傷亡情況。
二、蒐集汽車損害狀況。
三、蒐集重大公路事故現場情況。
四、對駕駛員實施酒精及藥物測試。
五、行車紀錄器與其他機載紀錄裝置之位置協尋。
六、駕駛人及現場證人之聯絡資料並記錄其陳述內容。
〔立法理由〕
配合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第四點重大公路事故增列自用大客車之調查,爰
修正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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