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條文關聯

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邀集違規學生之導師及學校相關單位人員,進行第六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家庭訪問。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教育現場常有無法出席或無意願至校參與家庭教育或輔導之家長
    ,學校應視情況至學生家中深入了解學生家庭生活情形,並結合相關
    資源及認輔制度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協助,爰明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家庭訪問之執行方式,俾利學校有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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