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及各小組、分組成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本會委員及各小組、分組成員,其由機關(構)、團體或組織代表擔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聘(派)任期間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
職務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聘任期間,有不
適任情形者,本部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本會、各小組及各分組之任期。
三、第二項明定本會、各小組及各分組成員,由機關(構)、團體或組織
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異動之補聘(派)規定,及委員
有不適任情形者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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