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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幼獅工業區土地,按核定售價出售予審查合格之申請人,並由有關金融 機構提供購地地價總額百分之七十抵押貸款,自貸放日起分七年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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