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
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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