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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服務量規劃服務空間;其室內樓地板 面積平均每人不得少於六.六平方公尺。 前項機構提供住宿服務者,應設專用之寢室、浴室;其房舍面積平均每 人不得少於十六.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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