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刑事或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之少年,應由執行機關將曾受處分之人製作名
冊並附有關考核等資料,送該少年住居地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