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所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中學有特殊
優異表現之學生,經各該校列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
經擬入學校之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直接
錄取入科學班就讀,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所
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中學,經擬入學校之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直接錄取入科學班就讀,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直接錄取人數,應併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班學生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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