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技術人員,其業務如下:
一、管理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準則規定事項。
二、管理醫療器材不良事件。
三、管理醫療器材安全監督事項。
四、管理醫療器材產品來源及流向文件。
〔立法理由〕
一、本條為輸入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業務。
二、為使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程序及文件與法規相符,提升送件品質,
    爰參考歐盟法規定法規符合人員之訂定意旨,於第一款訂定輸入販賣
    技術人員業務包含許可證及登錄之相關管理事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