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技術人員,其業務如下: 一、管理依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準則規定事項。 二、管理醫療器材不良事件。 三、管理醫療器材安全監督事項。 四、管理醫療器材產品來源及流向文件。
一、本條為輸入醫療器材技術人員業務。 二、為使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程序及文件與法規相符,提升送件品質, 爰參考歐盟法規定法規符合人員之訂定意旨,於第一款訂定輸入販賣 技術人員業務包含許可證及登錄之相關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