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智慧創作之申請,應由申請人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選任代表人之身分證明、證明文件、授權書或部落會議紀錄。
三、智慧創作說明書,得輔以照片或視聽媒體。
四、必要之圖式、樣本等原件或重製品。
五、其他有助於說明傳統智慧創作之相關文件。
〔立法理由〕
明定申請時應備具之文件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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