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書面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除主管機關得終止使用管理行政契約外,並加收相當於一個月使用費之 違約金: 一、展售會員逾越展售場地規定營業時間、擅自進場或延後離場。 二、展售會員販售非玉類器物及其附屬品。 三、未依第八條之規定管理展售場地或展售會員者。 四、將展售場地提供非展售會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