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玉市市集輔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書面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除主管機關得終止使用管理行政契約外,並加收相當於一個月使用費之
  違約金:
  一、展售會員逾越展售場地規定營業時間、擅自進場或延後離場。
  二、展售會員販售非玉類器物及其附屬品。
  三、未依第八條之規定管理展售場地或展售會員者。
  四、將展售場地提供非展售會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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