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樓及社區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管理員、巡守員之任務如左:
  一、執行該處所內各項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工作。
  二、負責該處之巡邏、守望、協助維護治安、防竊、防盜、防火。
  三、協助住戶急難救護及災害防救。
  四、協助查報該處所公共危險物品之非法製造、儲存或使用。
  五、設簿登記該處所之住戶及人口。
  六、告知住戶依法辦理遷出、遷入登記及申報流動戶口登記。
  七、其他與委員會約定之服務事項。
  管理員、巡守員應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聯繫。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