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檢
具附件一之文件,報請本府核准:
一、設立人(代表人)變更或共同設立人之變更。
二、負責人變更。
三、班主任變更。
四、班舍變更或增減。
五、班名變更。
六、班級及科目變更或增、減。
七、教學時數之變更。
八、換(補)發立案證書。
九、停辦(暫停招生)。
十、復辦。
十一、歇業。
前項第一款申請六個月內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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