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檢 具附件一之文件,報請本府核准: 一、設立人(代表人)變更或共同設立人之變更。 二、負責人變更。 三、班主任變更。 四、班舍變更或增減。 五、班名變更。 六、班級及科目變更或增、減。 七、教學時數之變更。 八、換(補)發立案證書。 九、停辦(暫停招生)。 十、復辦。 十一、歇業。 前項第一款申請六個月內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