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照顧者或照顧者請領特別照顧津貼原因消失時,照顧者及督導人員或 鄉(鎮、市)公所應主動通報本府。 前項請領原因消失時間為當月十五日以前者,自當月份起停止補助,當 月十六日以後消失者,自次月份起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