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受照顧者或照顧者請領特別照顧津貼原因消失時,照顧者及督導人員或
  鄉(鎮、市)公所應主動通報本府。
  前項請領原因消失時間為當月十五日以前者,自當月份起停止補助,當
  月十六日以後消失者,自次月份起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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