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移置於保管場之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執行移置之警察人員應開立移置車輛事由通知,交保管場管理人員簽
    收。
二、警察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應逕行舉發,並填掣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依法送達。
三、主管機關對無人認領之車輛應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
    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主管機關拍
    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行繳納之罰款、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
    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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