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置於保管場之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執行移置之警察人員應開立移置車輛事由通知,交保管場管理人員簽 收。 二、警察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應逕行舉發,並填掣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依法送達。 三、主管機關對無人認領之車輛應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 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主管機關拍 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行繳納之罰款、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 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