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兼營娛樂漁業人應先取得縣府船席停泊證明,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核
  發兼營娛樂漁業執照後,始得兼營娛樂漁業。
  一、申請書三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二)兼營娛樂漁業水域及靠岸碼頭位置。
    (三)舢舨、漁筏名稱、編號、船員人數及船籍港。
    (四)引擎種類、馬力、油槽容量及時速。
    (五)駕駛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編號。
    (六)通信設備。
    (七)安全設備。
    (八)穩度測試報告。
    (九)乘客最高搭載人數。
    (十)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
    (十一)緊急聯絡人之姓名、地址、電話。
  二、通信設備證照影本。
  三、意外責任險及個人傷害保險契約影本。
  四、小船執照或漁筏監理執照及漁業執照正本。
  五、駕駛人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救生員合格證照影本及海上求生、滅火
      、急救及救生艇筏操縱四項訓練合格證書。
  兼營娛樂漁業執照應懸掛於舢舨、漁筏適當處所明顯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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