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舊有合法建築物補領使用執照或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其基地內舊
有違建未屆處理計畫拆除期限且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結構安全證明書
及無危害公共安全證明書者,得免予併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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