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或其他
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前項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
、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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