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或其他 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前項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 、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