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
  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
  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