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
  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