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
  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
      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
      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