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地方自治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公民參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宗教、禮制或殯葬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四、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任職三十年以上,對民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民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六、對其他有關民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