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對民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地方自治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公民參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宗教、禮制或殯葬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四、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任職三十年以上,對民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民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六、對其他有關民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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