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送立法院查照。
  原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之組織規程,應於其組織調整完成
  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移轉民營後,由省政府修正或廢止之
  ;其因業務調整改隸者,應由業務承受機關(構)報經權責主管機關訂
  定各該機關暫行組織規程或編制表,不受業務承受機關組織法規之限制
  。
  本條例施行前,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之組織法規不牴觸本
  條例之規定部分,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仍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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