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禮儀師證書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禮儀師證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規定核發或換發禮儀師證書,每件
    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補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立法理由〕
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禮儀師管理辦法,考量禮儀師證書污
損及破損得申請「換發」之用詞,易與第八條所定禮儀師證書屆期「換發
」混淆,爰修正該辦法第十條規定,統稱禮儀師證書因污損、破損、遺失
或滅失之申請程序為「補發」,茲配合刪除第二款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十
條規定換發禮儀師證書之收費規定,以資明確。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