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每件資格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員
額核配審查費新臺幣五千元。
〔立法理由〕
增列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之資格審查費用與員額核配審查費用。

申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者,應併同繳納資格審查費及員額核配審
查費;其繳納之資格審查費,一律不退費。
前項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資格者,其繳納之員額核配審查費無息
退還。
〔立法理由〕
參考研發替代役制度,對於申請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所繳交之資格審查費
,一律不予退費;另未具申請基本資格條件或未依規定繳交相關資料致不
符審查資格者,即無須進行後續實質審查作業,爰有關其繳納之產業訓儲
替代役員額核配審查費,亦將無息退還。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