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裁撤時,應於裁撤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經紀業
  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
  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裁撤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應通知
  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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