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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之三
經紀業加入同業公會後,該同業公會應於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第十條規 定將會員入會情形,以書面報請經紀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其停權、退會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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