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紀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換發證書時,應於證書有效期
  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原核發之經紀人證書。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即換
  發證書;不合規定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
  其申請,並退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
  換發之證書,其有效期限自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四年。
  換發證書,得以於原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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