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紀人證書經依前條規定註銷後,重新申請核發者,應檢附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及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
  之證明文件原本及其影本,向原核發機關申請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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