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其經紀業所在
  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懲戒結果,應通知當事人,並
  函請原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時之戶籍所在地主
  管機關登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