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紀業應於開始營業後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
  四、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五、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
  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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