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紀業遷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以外時,應於遷
  出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
  查,並向原所屬之同業公會報備,及加入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
  公會,該遷入之同業公會並應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前項經紀業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該經紀業之遷入
  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遷出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紀業分
  設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應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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