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遷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以外時,應於遷 出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 查,並向原所屬之同業公會報備,及加入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 公會,該遷入之同業公會並應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前項經紀業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該經紀業之遷入 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遷出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紀業分 設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應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