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政士證照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地政士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
  ,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
  繳納加註費,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