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所有條文

壹、應約定事項
一、租賃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
        1.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
          __號__樓之__(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
          房屋稅籍編號:______或其位置略圖。
        2.專有部分建號____,權利範圍____,面積共計____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
            平方公尺,用途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4.車位:□有(汽車停車位__個、機車停車位__個)□無。
        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____。
        6.□有□無查封登記。
  (二)租賃範圍: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__間□第__室,面積__
          __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
        2.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
            __號。
         (2)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 ___。
        3.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後附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如附件一)。
        4.其他:______。
二、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___年 ___月 ___日起至民國 ___年 ___月 ___日止
    。(租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租金約定及支付
    包租業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___元整,每期應繳納 ___個月租
    金,並於每□月□期____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________,戶名
    :________,帳號:________。□其他:________。
四、押金約定及返還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___個月租金,金額為 ___元整(最高不得超
    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包租業應於簽訂住宅包租契約(以下簡稱本
    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三點第三項、第十四點第四項及第十九點第二項
    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包租業返還
    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五、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如下:
  (一)管理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包租業負擔。
        租賃住宅每月________元整。
        停車位每月________元整。
        □其他:________。
  (二)水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包租業負擔。
        □其他:________。
  (三)電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包租業負擔。
        □其他:________。
  (四)瓦斯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包租業負擔。
        □其他:________。
  (五)網路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包租業負擔。
        □其他:________。
  (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________。
六、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二)出租人收取現金者,其銀錢收據應貼用之印花稅票,由出租人負
        擔。
  (三)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________。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辦理公證者,其有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公證費________元整。
        □由出租人負擔。
        □由包租業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________。
  (二)公證代辦費________元整。
        □由出租人負擔。
        □由包租業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________。
七、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本租賃住宅係供轉租作居住使用,包租業不得變更用途。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包租業將本租賃住宅以出借或轉租以外之其他
    方式供他人居住使用。
    包租業轉租本租賃住宅或經出租人同意提供他人使用者,應督促次承
    租人或使用人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
    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
    寧。
八、修繕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包租業負責修繕,其修繕費用,得
    由租賃雙方視損壞性質及責任歸屬,另行約定負擔方式。
    前項約定由出租人負擔修繕費用者,包租業得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
    或於第三點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九、室內裝修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包租業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室內
    裝修。
    前項經出租人同意室內裝修者,包租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
    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第一項室內裝修所需費用,由□出租人□包租業負擔或□其他______
    。
    包租業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包租業負
    責修繕並負擔費用。
    第二項情形,包租業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
    □其他______。
十、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本契約租賃期間,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如下:
  (一)應出示有權出租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
        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包租業核對。
  (二)應於簽訂本契約時,提供同意本租賃標的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之
        同意書,並載明租賃標的範圍、租賃期間及得終止本契約之事由
        。
  (三)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包租業,並於租賃期
        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四)簽訂本契約,應先向包租業說明租賃住宅由出租人負擔修繕費用
        之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同意轉租及負擔修繕費用之項目、範圍,如附
    件二「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及附
    件三「出租人負擔修繕費用之項目及範圍確認書」。
十一、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
      本契約租賃期間,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如下:
    (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出租人核對。
    (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收益租賃住宅。
    (三)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不得逾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標的範
          圍及租賃期間。
    (四)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標的範圍、租賃
          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其通訊地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
    (五)應執行日常修繕維護並製作紀錄,提供出租人查詢或取閱。
    (六)應於收受出租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
          據。
    (七)應配合出租人申請減徵稅捐需要,提供相關證明。
    (八)不得轉讓出租人同意轉租權利及其管理業務。
      包租業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致出租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
      任。但前項第二款情形,包租業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
      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十二、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包租業及次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
      住宅之一部滅失者,包租業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十三、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規定外,租賃雙方□
      得□不得就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
      。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
      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包租業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規定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
      還予包租業。
十四、租賃住宅之返還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包租業應即結算第五點約定之相關費
      用,並會同出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包租業應
      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督促次承租人或使用人遷出戶籍或其他登
      記。
      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
      視為完成點交。
      包租業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明示不以不定期
      限繼續契約,並得向包租業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
      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
      )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及包租業未繳清第五點約定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四
      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
十五、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包租業或次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
      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予受讓人,並以書面
      通知包租業。
      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十六、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包租業不得
      要求任何賠償:
    (一)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包租業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
          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包租業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
          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包租業違反第七點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
          仍繼續為之。
    (五)包租業違反第七點第二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本租
          賃住宅以出借或轉租以外之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經出租人阻
          止仍繼續為之。
    (六)包租業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
          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七)包租業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未履行修繕義務。
    (八)包租業違反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
          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包租業違反第九點第二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
          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包租業違反第九點第二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
          結構之安全。
    (十一)包租業轉租本租賃住宅,違反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逾出租人同意轉租之範圍或期間。
    (十二)包租業違反第十一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將出租人同意轉租
            權利及其管理業務轉讓予第三人,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
    (十三)包租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或登記。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
      事證,以書面通知包租業: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十三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但前項
          第十款有危害公共安全或有第十三款之情形者,得不先期通知
          。
十七、包租業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租業得提前終止租約之全部或一部
      :
    (一)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應由出租人負擔修繕費用者,經包
          租業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仍不不於期限內支付。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於包租業及次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
          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次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
    (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次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
          住使用。
      包租業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
      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但前項第三款情況危急者,得不先
      期通知。
十八、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處理
      包租業應於知悉出租人提前終止本契約之次日起五日內通知次承租
      人終止轉租契約,協調返還租賃住宅、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事
      務、退還向次承租人預收之租金及全部或一部押金或履行其他應盡
      事宜。
      前項出租人提前終止本契約之情形,於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
      遷不明時,出租人得請求所在地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
      國聯合會協調返還租賃住宅,該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
      前二項出租人提前終止本契約之情形,因可歸責於包租業之事由,
      致出租人或次承租人受損害時,包租業應負賠償責任。
十九、遺留物之處理
      本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第十四點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
      點交之手續後,包租業或次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
      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包租業催告,逾期仍不
      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出租人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
      由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包租業請求
      給付不足之費用。
二十、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
      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
      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______________
      □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二十一、其他約定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同意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
        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包租業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
        □(二)包租業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出租人或租賃住
                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出租人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包租業之
        全部或一部押金。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
        第__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二十二、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租賃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十三、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其基本資料如下:
      (一)出租人之姓名(名稱)、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二)包租業之公司名稱、代表人姓名、統一編號、登記證字號、
            營業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姓名、證書字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貳、不得約定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不得約定次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三、不得約定應由包租業負擔之稅費,轉嫁由出租人負擔。
四、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五、不得約定出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六、不得約定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七、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