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所有條文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間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委
    託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委託人(出租人)簽章:
    受託人(租賃住宅代管業)簽章:
二、委託管理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
        1.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
          __號__樓之__(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
          房屋稅籍編號: _____或其位置略圖。
        2.專有部分建號 ___,權利範圍 ___,面積共計 ___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
            平方公尺,用途 ___。
         (2)附屬建物用途____,面積____平方公尺。
        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4.車位:□有(汽車停車位__個、機車停車位__個)□無。
        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______。
        6.□有□無查封登記。
  (二)委託管理範圍: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__間□第__室,面積__
          平方公尺。
        2.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
            __號。
         (2)機車停車位:
            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 ___。
        3.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附件
          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
        4.其他: _______。
三、委託管理期間
    委託管理期間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
四、報酬約定及給付
    委託人應按□月□期(__個月)給付報酬予受託人;其報酬為□委託
    管理標的月租金額百分之__□新臺幣(下同)_元,委託人應於每
    □月□期__日前給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受託人於委託
    管理期間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要求調漲報酬。
    前項報酬給付方式:□現金繳付□於代為收取之租金內扣付□轉帳繳
    付:金融機構:____,戶名:____,帳號:____□其他___。
五、委託管理項目
    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代為管理項目如下:
  (一)屋況與設備點交。
  (二)居住者身分之確認。
  (三)向承租人催收(繳)租金及相關費用。
  (四)日常修繕維護事項:
        1.租賃住宅及其附屬設備檢查及維護。
        2.修繕費用通報及修繕或督促修繕。
  (五)糾紛協調處理。
  (六)結算相關費用。
  (七)租賃關係消滅時,督促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
        記。
  (八)其他項目:
        □1.收取租金,交付方式:__。
        □2.收取押金,交付方式:__。
        □3.管理押金。
        □4.墊付相關費用。
        □5.處理委託管理標的專有部分之共用空間清潔業務。
        □6.遺留物之處理。
        □7.租購家具、電器設備。
六、違反使用限制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如有變更用途、未遵守公寓大廈
    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
    ,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受託人應予制止,並即向委
    託人報告及提出處理方式之建議。
七、修繕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委託人負責修繕者,得委由受託人修
    繕;其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及負擔費用者,得由
    受託人代為督促之;承租人對於應負責修繕之項目或費用有爭執時,
    受託人應代為協調。
八、委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委託人應據實提供附件之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相關資訊,並確保
    合於租賃契約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狀態。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出示有權委託管理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受託人核對;如有同意受
    託人代為收取租金、押金者,並應提供交付之方式。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向受託人說明租賃契約約定應由委託人負責
    修繕之項目、範圍、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簽訂
    本契約後,委託人並應以書面方式告知承租人本契約相關事項。
九、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之義務如下:
  (一)應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供委託人核對。
  (二)應負責督促承租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三)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代為執行屋況與設備點交者,應於租賃期
        間屆滿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時,先行協助結算相關費用、製作代
        收代付清單、結算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繳未繳之費用與協助執行
        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並通知委託人將扣除未繳費用之賸餘押金
        返還承租人。
  (四)依第五點第三款規定,代為向承租人催收(繳)租金及相關費用
        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後_日內催收(繳)。
  (五)依第五點第四款或第八款第五目規定,代為辦理日常修繕維護或
        清潔事務者,應製作執行紀錄,提供委託人查詢或取閱。
  (六)依第五點第五款規定,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者,應包括承租人
        使用委託管理標的之糾紛。
  (七)依第五點第八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代為收取租金或押金者,
        應按約定交付方式,於代為收取之日起_日(不得超過三十日)
        內交付委託人。但委任雙方另訂有保管約定者,依其約定。
  (八)依第五點第八款第三目規定,代為管理押金者,除於租賃關係消
        滅時,抵充承租人因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外,不得動支,並應於
        承租人返還委託管理標的時,經委託人同意後,代為返還押金或
        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予承租人。
  (九)應於收受委託人之有關報酬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
        。
  (十)應配合委託人申請減徵稅捐需要,提供相關證明。
  (十一)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而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致委託人受有
          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即結算相關費用,督促承
    租人將租賃住宅返還委託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而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
    負賠償責任。
十一、委託人提前終止契約
      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一)受託人違反第九點第一項第六款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之規定
          ,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於期限內處理。
    (二)受託人違反第九點第一項第七款依期限交付代為收取之租金或
          押金之規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交付。
    (三)受託人違反第九點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
          賃住宅管理業務。
    (四)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
    (五)委託管理標的全部滅失,或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
          住。
    (六)受託人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
十二、受託人提前終止契約
      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人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一)因委託人違反第七點第一項、第八點第一項或第三項後段規定
          ,致受託人無法繼續管理委託標的。
    (二)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且已完成第十點第一項規定事項
          。
十三、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委任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
      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
      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委任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 ___□手機簡訊
      □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十四、契約及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委任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受託人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十五、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其基本資料如下:
    (一)委託人之姓名、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二)受託人之公司名稱、代表人姓名、統一編號、登記證字號、營
          業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姓名、證書字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記載委託人須繳回契約書。
四、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五、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