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所有條文

┌────────────────────┬─────────┐
│                                        │罰鍰數額(新臺幣/│
│                                        │元)              │
│               處分事由                 ├────┬────┤
│                                        │第一次  │第二次(│
│                                        │        │含)以上│
├────────────────────┼────┼────┤
│一、捕捉、採取、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一千五百│三千    │
│    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或應予│        │        │
│    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物、文物及其標本│        │        │
│    或加工製品。                        │        │        │
├────────────────────┼────┼────┤
│二、攜帶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一千五百│三千    │
│    入園區。                            │        │        │
├────────────────────┼────┼────┤
│三、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一千五百│三千    │
│    或流動兜售。                        │        │        │
├────────────────────┼────┼────┤
│四、於指定以外之地區烤肉或舉辦營火會等有│一千五百│三千    │
│    礙環境安寧之活動。                  │        │        │
├────────────────────┼────┼────┤
│五、於園區內任意停車、按鳴喇叭、超速駕駛│一千五百│三千    │
│    及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事項。      │        │        │
├────────────────────┼────┼────┤
│六、破壞任何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物品│一千五百│三千    │
│    與設施。                            │        │        │
├────────────────────┼────┼────┤
│七、其他法令所禁止之事項或行為。        │一千五百│三千    │
├────────────────────┼────┴────┤
│八、於公告准許區域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千           │
├────────────────────┼─────────┤
│九、從事未經核准之水域遊憩活動項目。    │三千           │
├────────────────────┼─────────┤
│十、於公告准許時段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千           │
├────────────────────┼─────────┤
│十一、從事水域活動期間,破壞環境景觀。  │三千           │
├────────────────────┼─────────┤
│十二、從事水域活動期間,採捕水域生物。  │三千           │
├────────────────────┼─────────┤
│十三、遊客洽未合法取得經營權之業者從事水│三千           │
│      域遊憩活動。                      │                  │
├────────────────────┼─────────┤
│十四、未取得經營權者擅自於本轄水域從事水│三千           │
│      域遊憩活動行為。                  │                  │
├────────────────────┼────┬────┤
│十五、放生、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一千五百│三千    │
├────────────────────┼────┼────┤
│十六、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一千五百│三千    │
│      或活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