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輔導辦理
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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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執行機關、補助項目、補助經費額度及行政作業費額度規定如
下:
(一)補助項目及執行機關:
1.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直轄市政府。
2.弱層補強: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經費(含審查費)額度:
1.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以一棟或一幢為單
位,每棟(幢)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審查費每棟(幢)新臺
幣一千元。
2.弱層補強:以一棟或一幢為單位,每棟(幢)補助上限為新
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三)補助行政作業費額度:為執行機關辦理宣導及郵資等相關費用
。
1.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每棟(幢)新臺幣
五百元。
2.弱層補強:核定需求計畫書後每棟(幢)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補助案件完工後每棟(幢)另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執行機關所需經費,由本部依其提報之需求計畫書進行審查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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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機關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應依本部
通知期限,提報摘要表及需求計畫書(詳附件一)送本部審查,逾期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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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機關之需求計畫書經本部核定後,請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經費撥付:檢附需求計畫書核定函及請款明細表(詳附
件二),撥付該執行項目核定經費(含補助經費及行政作業費
)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經費撥付:完成執行項目後,檢附請款明細表、進度管
制表(詳附件三)、補助清冊(詳附件四)或相關證明文件,
撥付核定經費扣除已請領補助款之餘數。
(三)各期之請款,經本部審核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執行機關檢
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送財政部逕撥付相關經費予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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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建築物結構快篩分數 F值大於六十分且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
六層樓以上建築物。
(二)屋齡五十年以上且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六層樓以上建築物。
(三)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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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執行方式如下(作業流程詳
附件五):
(一)執行機關與評估機構簽訂委託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
契約。
(二)由執行機關主動徵詢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辦理
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三)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回復同意後,即由執行
機關指派評估機構辦理。
(四)評估機關完成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後,由執行機關函文評估報告
書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前項評估機構資格,應以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
估辦法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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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弱層補強以其補強基準分為補強方案A及補強方案B,規定如下:
(一)補強方案 A:為降低補強目標層以下各層發生軟弱層集中式破
壞風險。(補強基準詳附件六)
(二)補強方案 B:補強後之整棟(幢)結構在結構分析過程中選取
之性能點,不會有任一垂直承載構件發生軸向破壞或完全喪失
側向強度之虞,且補強後已降低軟弱層集中式破壞之風險。(
補強基準詳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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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機關辦理弱層補強補助金額及補助比率規定如下表。但經耐震能
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四十五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
須補強或重建,或經執行機關認定耐震能力具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
,補助上限得提高為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
分之八十五為限。
(圖表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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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辦理弱層補強得以一幢或一棟為單位,建築物應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三十分者。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者。
(三)經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緊急評估有危
險之虞,並已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
危險標誌者。
(四)經執行機關認定有補強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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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弱層補強補助者,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組織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
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申請弱層補強補助之會議紀錄
,並以管理組織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二)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
權比率逾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逾三分之二者
,其人數不予計算),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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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執行機關公告受理弱層補強補助申請期間,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
間內,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詳附件八)。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通過申請弱層補強補助之會議紀錄;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
組織者,檢具建物登記謄本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
(三)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四)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三十分者,檢具評
估報告書影本;經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者
,檢具報告書影本。
(五)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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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進行弱層補強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作業流程詳附件九)
:
(一)檢具第十一點所定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經審查通過後,由執行機關核發補助核准函。
(二)經核定補助之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執行設計、監造或施工等
事項,逾期未辦理者,撤銷其補助資格。但經執行機關同意
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弱層補強補助金額含設計、監造、施工及建築執照許可之簽
證等相關費用,並得編列適當之修繕經費。
(四)弱層補強設計、監造作業,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
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辦理。
(五)完成弱層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於施工前應提送至本部委
託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以下
簡稱本部委託機構)進行審查作業,經審查通過後,始得向
執行機關申請撥付設計階段之補助經費。
(六)弱層補強施工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進行工程施作。
(七)弱層補強設計、監造及施工作業,應符合建築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並取得執行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八)辦理弱層補強設計、監造及施工之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
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及營造業,應取得政府認可
之弱層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九)弱層補強竣工並經執行機關書面或現場審查通過後,得向執
行機關申請撥付施工及監造階段之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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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弱層補強補助經費分為二階段,申請人得一次或分階段向執行機關
申請撥付,其規定如下:
(一)設計階段,於弱層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經本部委託機構審
查通過後,得申請撥付設計之實際經費,並以不超過該機構
審查通過之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為限,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函。
2.補助核准函。
3.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
簽證之弱層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
4.本部委託機構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5.弱層補強設計合約書。
6.設計單位參加弱層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7.費用請撥領據。
8.其他文件。
(二)施工及監造階段,於工程竣工並經執行機關審查通過後,得
申請撥付賸餘之補助經費,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函。
2.補助核准函。
3.弱層補強監造合約書及補強工程合約書。
4.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
簽證之工程竣工圖、監造證明,及營造業出具之竣工證明
。
5.符合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執行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6.監造單位及營造業參加弱層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7.施工前後照片。
8.費用請撥領據。
9.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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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弱層補強補助時,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
(二)住宅使用之比率未達二分之一之建築物。
(三)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
(四)公有建築物。
(五)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須拆除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六)申請結構補強已獲政府機關補助。
(七)經執行機關認定補強不具效益。
建築物作社會住宅使用者,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執行機關得視實際申請情況因地制宜排定優先辦理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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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執行機關就當年度核定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補助款如於年度終了有賸餘,應繳回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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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執行機關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補助應
配合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協調,並按月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
用情形編製報表(詳附件三),併同電子檔,於次月五日前報本部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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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部得視需要前往執行機關督導查核,或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查核
之,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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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生效前,本部已核定補助且未撥
付經費者,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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