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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依戒嚴法第八條將臺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得自行審判之案件及交法 院審判之案件按本辦法劃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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