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軍法機關自行審判之案件以左列為限:
  一、軍人犯罪。
  二、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所定之罪。
  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之屬於盜賣買受軍油案件
      之及懲治盜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戰時交
      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屬於竊盜或毀損及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熔燬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八款規定之交通設備及器材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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