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適應國家安全及訓儲預備軍向、預備士官之需要,特依據兵役法第
九條、第十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十七條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
例第十七條,訂定本規定。
二、中央警官學校(以下簡稱警官學校)本科各系學生,合於左列條件者
,得選訓為預備軍官;警察學校各班次學生合於左列條件者,得選訓為
預備士官。
(一)尚未服兵役之男子。
(二)體格合於甲、乙等體位者。
(三)在校操行及學業成績合於規定標準者。
前項人員之選訓及役政處理,本規定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三、依第二點選訓之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其應受教育及實施方式如左:
(一)警官學校學生應受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配合各軍事院校入伍教
育實施,分科教育由憲兵學校負責,期滿成績合格並在警官學校畢業
者,授予憲兵預備軍官適任證書。
(二)警官學校學生應受之入伍教育及預備士官教育,由憲兵司令部負
責,期滿成績合格並在警官學校畢業者,授予憲兵預備士官適任證書
。
前項選訓依志願行之,在選訓前由警官學校及警察學校交由每一應選
學生填具志願書(格式如附件一),送交負責訓練單位(警官學校為陸
軍軍官學校,警察學校為憲兵訓練中心,以下同),併入兵籍資料管理
。
四、警官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每年招考未服兵役男子學生名額,由內政部
會商國防部決定之。但其名額不得影響國軍現役兵員之補充。
五、警官學校或警察學校錄取之未服兵役男生,應於報到入學十日內,依
其徵額所在地,按市、縣(市)分別造具錄取報到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分送其所屬市、縣
(市)政府及團管區各一份;送市、縣(市)政府者,應附送役男徵額
歸屬證明書一份,據以列為暫不徵集。
市、縣(市)政府尚未接到錄取報到名冊前,遇徵集時,得憑准考證
核准延期入營至放榜時為止,對已錄取者,准延至報到截止日為止。
市、縣(市)政府接到第一項錄取報到名冊後,應配賦兵籍號碼,建
立兵籍,連同有關資料,逕送負責訓練單位。
六、選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訓練之學生,其入營、結訓及後備報到列管
,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入營及結訓,均由警官學校或警察學校負責集體辦理交接手續。
(二)經完成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訓練成績合格者,由憲兵司令部先發
給結訓證書,於警官學校或警察學校函送畢業學生名冊後,再填發憲
兵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及退伍證書,並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離營通知及報到列管之規定,通報其所屬市、縣(市)政府及團管區
。
(三)前款之畢業學生,於領到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及退伍證
書後十五日內,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團管區辦理
報到,以預備役列入後備軍人管理,並依兵役法規定,接受召集服役
。
七、選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訓練之學生,在受訓期間退訓或開除者,應
由負責訓練單位通知(格式如附件三)警官學校或警察學校,轉知其原
屬市、縣(市)政府,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警官學校或警察學校學
生於各該校教育期間退學或開除者,應由各該校通知(格式如附件四)
其原屬市、縣(市)政府,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前兩項退訓、退學
之學生,其已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訓練時間,准予折算役期,開除
者不予折算役期。
八、依本規定訓練列管之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應於警官學校或警察學校
畢業後,按內政部規定之服務年限服務,在未滿服務年限前離職者,應
由其服務機關通知(格式如附件五)其所屬團管區,依法實施臨時召集
,對其已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訓練時間准予折算役期。但合於中央
警官學校暨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者,免予臨時召集。
九、依第七點、第八點應受徵集或召集之役期,除已在警官學校或警察學
校取得專科以上畢業資格者,依大專畢業生有關役期規定辦理外,其他
未考取警官學校或警察學校前已完成徵兵處理者,應依原抽籤所定軍種
兵科及役期服行兵役;其未完成徵兵處理者,由市、縣(市)政府補行
徵兵處理,再按抽籤所定軍種兵科及役期服行兵役。
十、警官學校學生預備軍官教育所需經費,由國防部統籌支應,警察學校
學生預備士官教育所需經費,由省、市政府籌撥各負責訓練單位辦理。
十一、警官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在接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訓練期間,製
發「有證無補」之軍人身分補給證。但其死亡或傷殘者,仍由警官學
校或警察學校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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