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依下列方式安裝:
  一、裝置於天花板或樓板者:
    (一)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
    (二)裝設於距離牆面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二、裝置於牆面者,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
  三、距離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四、以裝置於居室中心為原則。
〔立法理由〕
  為能有效早期偵知火災,警報器裝置於能有效蒐集煙、熱等火災生成物
  之位置,並立即發出警報,告知民眾逃生之功能,參酌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日本住宅用防災機
  器設置及維護基準第四條等相關規定,明定警報器安置方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