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使用電池以外之外部電源者,有確保電源正常供給之
  措施。
  前項電源和分電盤間之配線,不得設置插座或開關,並符合屋內配線裝
  置規則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警報器如使用外部電源時,有確保外部電源於停電時,
      亦能正常動作之措施。
  二、為確保使用外部電源警報器之功能,參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第二項明定配線符合屋內配線裝置規
      則及不得設置插座及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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