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以下
簡稱消防機關)依據地區特性,遴選優秀消防人員辦理救助人員資格
培訓,並透過救助進階訓練及特殊災害處理技能取得,成立專責或任
務編組救助單位,積極執行因災害或火災致人命受困待救勤務,以期
提昇消防戰力、強化人命救助效能。
〔立法理由〕 一、「救助」定義係消防機關為執行有關火災、車禍事故、人為、天然引
起災害及機械設施引起事故,須以人力、機具等力量,排除事故危險
性,並靈活應用所學繩索救援技術(如上登、下降、橫渡及吊掛等)
,將待救者運往安全場所,免於危難之人命救助勤務。
二、為使消防人員具備基本救助訓練並推動救助人員資格培訓通才化,爰
明定辦理救助人員「資格」(以下同)培訓,並透過救助進階訓練(
如山域及水域救援進階訓練等)及特殊災害處理能力(如倒塌建築物
搜救、化災處理等),遴選為專責或任務編組方式救助單位(如救助
隊及特種搜救隊等)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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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訓練類別
一、救助人員資格培訓
(一)受訓資格:
消防人員合乎下列資格者得參與救助人員培訓。
1.體能要求達「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救助人員體技能
測驗基準」(詳參附件一)體能測定基準七十分以上。
2.品操優、耐力及意志力強。
3.具六分鐘內持續游泳兩百公尺以上之能力。
(二)時間及課程:
消防救助訓練需經八週以上的專業體技能訓練方能結業,其訓練
課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詳參附件二「直轄市、縣(市)消防
機關消防救助人員培訓課程基準表」);相關課程編撰內容,得
由本署邀集編輯委員訂定之。
1.水上及急流基礎救生。
2.救助安全管理。
3.體能理論教育
4.救助器具應用。
5.救助戰技訓練。
6.山域基礎訓練。
7.案例介紹及綜合訓練。
8.其他相關課程。
有關水上及急流救生部分,如受訓前業已取得相關證照,得以酌
減相關時數。
(三)方式:
以集中訓練方式,將受訓人員編成小組輪流施教,每員均應親自
操作各項技能,並由教官及助教逐一指導動作技巧,務期熟練各
項救助戰技並養成主動、積極之救助戰術觀念。受訓學員結業總
成績,應由平常考核成績(一0%)、體能測驗成績(四0%)
及技能測驗成績(五0%)等合計成結業總成績,結業總成績未
達七十分以上者不發予結業證書;受訓期間違反相關訓練單位生
活管理或規定者予以退訓。
(四)授課師資:
除由本署及消防機關遴派相關課程專業人員及本署消防救助師資
班結業之教官授課外,另可聘經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檢定授證團
體核可之救生教練、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及山域活動、急流救生
等專業人員(檢附相關教練取得證明文件,供本署查核)擔任教
官。
二、救助人員複訓
(一)受訓資格:
取得救助人員資格培訓合格者應參與複訓;未通過複訓達三次者
,資格自動失效,需重新參加訓練;年齡五十一歲以上者得以免
訓,惟資格自動失效。
(二)時間及課程:
消防機關應併消防人員常年訓練期程,依「直轄市、縣(市)消
防機關消防救助人員體技能測驗基準」辦理救助人員體技能複訓
,並得實施各項專業救助技能訓練及情境演練;另集中管理專責
救助單位應每月自行辦理複訓一次,所有訓練內容應包含「直轄
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救助人員體技能測驗基準」所列項目
。
(三)方式:
以集中測驗方式為之,由體能測驗成績(四0%)及技能測驗成
績(六0%)合計成複訓總成績,依總成績優劣予以獎懲;成績
以七十分以上為合格。
(四)授課師資:
由本署消防救助師資班結業之教官授課或消防機關遴派相關課程
專業人員擔任教官外,另可聘經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檢定授證團
體核可之救生教練、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及山域活動、急流救生
等專業人員(檢附相關教練取得證明文件,供本署查核)擔任教
官。
三、救助師資訓練
(一)受訓資格:
經救助人員資格培訓合格,具講授示範能力且合乎下列條件之一
者,得參加本署所辦或委由消防機關辦理之救助師資入訓測驗,
合格後參與培訓:
1.服務於集中管理救助隊或特種搜救隊等單位合計滿三年以上者
。
2.從事救助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服務合計滿三年以上者。
3.服務消防機關外勤工作合計滿三年以上,並經消防機關首長推
薦者。
(二)時間及課程:
救助師資訓練需經四週以上的專業訓練方能結業,其訓練課程內
容應包含以下六大項目;相關詳細課程編撰,得由本署邀集編輯
委員訂定之。
1.教學及綜合規劃訓練。
2.體能管理教育。
3.救助安全管理。
4.救助技能研修。
5.重大災害救助案例研討。
6.其他課程。
(三)方式:
以理論講解、實際操作及示範觀摩教學等方式為之,受訓學員結
業總成績,由平時成績(一0%)、學科測驗(二0%)、救助
體能測驗(二0%)、救助技能測驗(二0%)及救助戰技試講
教測驗(三0%)等合計成結業總成績,結業總成績未達七十分
以上者不發予結業證書;受訓期間違反相關訓練單位生活管理或
規定者予以退訓。
(四)授課師資:
由本署遴派本署、消防機關相關課程專業人員或本署消防救助師
資班結業之教官授課。
(五)救助師資複訓:
由本署召集取得救助師資訓練合格者,遴派本署及消防機關相關
課程專業人員或本署消防救助師資班結業之教官辦理救助師資複
訓,施以救助新知及救助課程研討改進之策進作為;複訓相關規
定另以計畫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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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裝備
消防機關成立消防救助單位後,每年應編列預算添購救助器具(詳參
附件三「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救助單位常用救助器具一覽
表」),以發揮救災救生效能。
〔立法理由〕 點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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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經費
執行本要點所需相關經費,由消防機關循預算程序編列。
〔立法理由〕 點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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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獎懲
一、資績計分:
經救助人員資格培訓合格者,實際參與救災工作或從事相關救助業務
規劃執行,且參加救助複訓成績合格者,得視表現優異情形,由消防
機關在資績計分上予以加分。
二、訓練獎懲:
接受救助訓練成績優異或不及格者應分別予以獎懲,額度如附件四。
〔立法理由〕 一、參採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所提資績加分回歸地方自行訂定,並
考量辦理救助相關業務人員對於救助業務推展實質獎勵,爰增列從事
相關救助業務規劃執行者。
二、點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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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督導考核
一、為考核消防機關推動救助業務之成效,本署得定期舉辦評核或競賽,
績優單位人員酌予獎勵。
二、消防機關辦理救助人員資格培(複)訓時,應於二週前將培(複)訓
計畫報本署核備,訓練完畢二週內將「消防救助人員體技能測驗成果
表」報本署備查。訓練期間本署得派員督導,以考核訓練成效。
〔立法理由〕 點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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