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技術合作計畫經董事會核定後,本基金會應與合作對象簽訂雙邊或多邊
  合作協議書,並據以執行計畫。
  本基金會經董事會核定後得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託辦
  理技術合作計畫,並依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與合作對象簽署
  之雙邊或多邊合作協定執行。
  本基金會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技術合作計畫,應準用國際合作發展事務
  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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