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會於技術合作計畫執行完畢後二年至五年之期間內,得視個案情 形及需要,編列預算自行或委託具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專業之客觀公正第 三人,辦理下列事項之事後評核,並提報董事會備查: 一、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之一致性。 二、計畫執行成果是否符合合作對象之需求。 三、計畫資源運用之合理性。 四、計畫營運之永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