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於技術合作計畫執行完畢後二年至五年之期間內,得視個案情
  形及需要,編列預算自行或委託具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專業之客觀公正第
  三人,辦理下列事項之事後評核,並提報董事會備查:
  一、計畫執行成效與計畫目標之一致性。
  二、計畫執行成果是否符合合作對象之需求。
  三、計畫資源運用之合理性。
  四、計畫營運之永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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