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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工作計畫(格式一)之擬訂,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
程規定。
工作計畫應敘明計畫摘要、計畫緣由、計畫重點、經費需求及預期效益。
〔立法理由〕
規範工作計畫擬訂之原則及應記載內容。

經費預算(格式二)之編製,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
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
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購建固定資產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立法理由〕
規範經費預算編製之原則及格式。

工作報告(格式三)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
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工作計畫如有以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達
成進度並評估其績效。
〔立法理由〕
規範工作報告編製之原則及格式。

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立法理由〕
因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及編製方式等,已於「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
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訂有相關規範,爰明定應依該準則規定辦理。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將預算書(格式四)及決算
書(格式五)報請外交部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理由〕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
其年度預算書、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與第四
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分別訂有明文,故外交部主管之政府捐助財
團法人自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