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驗證之文書不宜或申請人請求不在該文書上驗發文件證明書,於依本 條例有關規定驗證屬實後,得在該文書之影本上驗發文件證明書,記明影 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及原本或正本經驗證屬實,並得為其他適當之註記 。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修正,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