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驗證之文書不宜或申請人請求不在該文書上驗發文件證明書,於依本
條例有關規定驗證屬實後,得在該文書之影本上驗發文件證明書,記明影
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及原本或正本經驗證屬實,並得為其他適當之註記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修正,增訂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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